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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者,如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

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者,如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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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,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,如有繳現困難時,得於繳納期限內,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,惟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。        該局說明,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繳款書後,於繳納期限內至代收稅款處繳清稅款,但繳納現金有困難時,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,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且每期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;惟未如期繳納分期稅款時,分期利息需計算至該期限繳日期屆滿之日止,並就逾期部分加徵滯納金。        該局舉例說明,繼承人甲君應納遺產稅額為180萬元,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12年5月25日,甲君於112年5月15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,經國稅局同意分期並自112年5月26日起算分期利息,第1期繳納期限為112年5月26日至7月25日;甲君遲至8月1日繳納該期稅款,依規定需加徵自112年5月26日至7月25日之分期利息,並依稅捐稽徵稽徵法第20條規定,就逾期部分(7月26日至8月1日逾期7日)加徵2%滯納金。        該局特別提醒,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最多申請分18期繳納稅款,惟如逾期繳納當期稅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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